智權政策
紡織所一向致力於紡織產業科技的創新研發,為提昇我國的紡織技術而努力,當然,在積極研發的同時,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及維護,亦是極為重視,以下便針對紡織所的智權政策作一介紹:
紡織所 智權政策
一、適用範圍
本政策所適用之範圍涵蓋紡織所、紡織所員工(含定期契約人員)及參與紡織所研究計畫之所外人士所產出或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
二、智慧財產之定義
本政策所涵蓋之「智慧財產」包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以及其他無形的智慧資產。
三、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基本方針
(一) 重視本身智慧財產之相關權利,並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二) 積極鼓勵本身同仁從事創新研發,累積智慧財產。
(三) 對於智慧財產之運用係以授權模式為基礎,並與產學研界進行合作為原則,以提昇我國產業技術為主要目的。
四、智慧財產之產出及申請
(一) 參與研發工作之人員若有發明或創作產出,均應依紡織所規章儘速辦理相關技術揭露及申請保護之手續。
(二) 為保全研發紀錄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參與研發工作之人員均應依據紡織所之相關規定確實填寫研究紀錄簿,並揭 露發明、創作予紡織所。
(三) 發明或創作需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均需經紡織所內部審查程序,於通過各項審查要件後,由紡織所正式向 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手續。發明人或創作人有協助完成申請、答辯等相關程序之義務。
(四) 對外創意之揭露或研發成果之發表,應事先經權責主管同意,若具有可專利性質之發明或創作,應先完成申請專利之手 續。
(五) 從事研發工作前,應進行相關智慧財產資訊之檢索,避免其產出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六) 商標之申請及使用除需有特定目的外,應依紡織所規章之規定於適當期間內提出。
五、智慧財產之歸屬
(一) 紡織所與員工間應依契約及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原則上:
1. 紡織所員工職務上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歸屬紡織所所有。
2. 紡織所員工所產出之智慧財產係利用紡織所之資源或經驗者,紡織所得實施或利用之。
(二) 紡織所委託他人從事研發創作或受託與他人合作開發技術時,所產出之智慧財產其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之。
六、智慧財產之運用及維護
(一) 智慧財產之運用
1. 紡織所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應適時授權業界廠商使用,以協助提昇我國產業界紡織技術,並可視需要參酌相關規 定與國外廠商進行交互授權等合作模式。
2. 紡織所智慧財產之運用以促進智慧財產之最大化效益為目標,採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專屬授權、讓與或其他方 式則需依紡織所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3. 紡織所智慧財產之授權或讓與,均係以有償為原則;相關智慧財產之發明人或創作人,應協助推廣及運用其發 明或創作。
4. 紡織所應透過合法授權或讓與為原則,以取得或引進智慧財產,若發現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之虞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交法務處理。
5. 紡織所獨立研發或與他人合作開發產生之智慧財產,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之虞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依紡織所規章處理。
6. 智權侵害責任負擔:紡織所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時,原則上僅負有限之責任,惟因可歸責於紡織所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所導致之侵權情事,則依契約負擔相關責任。
(二) 智慧財產之維護
1. 紡織所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所有機密資訊,員工應負有保密之義務,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且此保密義務不因聘僱契約終止而失其效力。
2. 紡織所員工於在職期間若有兼任其他工作或接受他人補助者,除需經紡織所書面同意外,亦需注意紡織綜 合所智慧財產相關保密規定之遵守。
3. 紡織所員工於離職時,除應繳還其所保管之智慧財產機密資訊外,並應簽署離職備忘錄,非經與紡織所另行簽署合作契約,不得利用紡織所智慧財產之機密資訊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紡織所權益之虞之行為。
4. 紡織所對自身之智慧財產,設有相關維護評估制度,以定期審核各項智慧財產之運用效益及是否續行維護之決 定,又紡織所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成果應於產品或其包裝、相關技術文件上為權利標示。
5. 紡織所之智慧財產權產品及成果應進行權利標示,不能於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成果本身標示者,則應於標籤、包裝、相關技術文件上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
6. 若有侵害紡織所智慧財產之情事,紡織所將堅守維護本所智慧財產相關權益之立場,採取妥適之解決途徑。
七、智慧財產之獎勵
紡織所訂有研究發展獎勵辦法以鼓勵本所員工從事各項創作發明。
八、智慧財產教育訓練
紡織所對於員工之智慧財產教育訓練極為重視,對於新進員工設有新進人員智慧財產教育訓練,對於研發人員另會不定期舉辦各項進階之智慧財產教育訓練。